學科考試
2025.02.03
學科考試
- 相關規定(節錄,詳見本系修業規定)請務必在5年(10學期)完成
(一)修滿第二條規定之學分數及課程後,始得申請學科考試。
(二)學科考試以筆試一科為原則,考試科目由論文主指導教授就該生已修課程中擇一定之。考試方式亦由主指導教授定之。
(三)學科考試申請每人每學期以一次為限。應於該學期本校行事曆表定期中考週結束前提出書面申請,於該學期本校行事曆表定期末考週開始前完成考試。
(四)學科考試之命題委員,由該生指導教授推薦校內及校外候選人各2名,由系主任就校內及校外委員候選人中各聘請一位擔任命題兼閱卷委員。
(五)考試結果以七十分為及格,原則上於考畢後,該學期結束前以書面個別通知是否通過(以掛號郵件寄送至學籍資料檔中之住址),但不公布分數,亦不公布命題委員。 - 請注意:考試時程調整自112學年度開始實行,即尚未提出學科考之博士班學生,無論入學學年度皆以此時程進行。(上述紅字部分)
- 下載:博班學科考申請書(點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