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2025.02.03
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相關規定(節錄,詳見本系修業規定)
(一)博士班學生須符合下列規定,經其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申請:
1.通過學科考試。
2.撰妥之學位論文計畫大綱及基本內容。
3.應於碩士班專題討論課程中,就其學位論文計畫大綱及基本內容進行公開發表一次。擬申請發表者,應於當學期開始上課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本系安排報告時間。(111.06.26)。
4.擬參加考核該學期需為正常學籍,不得為休學中。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推薦校內外委員至少五人,其中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非指導教授之委員至少四人。前項非指導教授之委員中,系外或校外委員至少兩人。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後由系主任發聘,負責辦理相關資格考核事宜。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以口試為原則,資格考核申請一學期以一次為限。學生應於預定資格考核日期前六週提出書面申請。為因應本校學期改為16周,自113學年度起最遲須於該學期期末考試開始日前提出申請,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結果由資格考核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為成績,成績七十分(含)以上者為通過。其中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評分未達七十分,即以不及格論,其他委員不論評分多寡,不復加以平均。
下載:資格考核流程表
下載:資格考核相關檔案便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