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倫理與弊端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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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倫理與弊端聲明

 

台灣土地研究出版倫理與弊端聲明

《台灣土地研究》所刊登之論文,皆經過嚴謹之同儕審閱制度,本刊不接受任何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研究出版,包含:抄襲、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沒有實際參與研究的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以下乃參考Elsevier B.V. 和出版倫理委員會(COPEs)之期刊編輯實務指引(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Journal Editors)提出之《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規定:

一、作者義務

1.論文標準

作者對於原創論文著作應該準確陳述和客觀討論。基礎數據應準確呈現於文章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便他人重複研究。欺騙或蓄意的不準確陳述乃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評論與專業發表之文章也應精確且客觀。

2.數據或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論文相關的原始數據,以供編輯評審,或於出版後提供大眾取得資料之用。

3.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論文均為原創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論述,須明確標示或引述。任何形式的剽竊皆為不道德且不可接受的,包括挪用他人研究成果、抄襲或再闡釋他人作品而沒有引述來源,以及冒用他人作品而為自己的著作等。

4.多次、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應同時在多本期刊或出版品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同時間向多家期刊投稿同一稿件被視為不符合出版倫理。作者亦不能將已發表的研究投至本刊、也不可將投給本刊之作品同時投給其它期刊。

5.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引用他人著作,皆須詳實註明來源及出處,必要時須獲得原作者同意。私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同意,原則上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案件,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

6.共同作者

對於研究著作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者才得以列為共同作者,其他對研究著作若有實質性參與者,則可於致謝部分予以承認。通訊作者應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論文中,並於投稿前,確認所有共同作者都檢視過並同意該論文的投稿。

7.公開原則及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詮釋的所有研究經費來源,或 其他會有利益衝突的資料,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股票擁有權、稿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其他研究贊助。潛在的利益衝突資料應儘早提供。

8.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者與編輯部,並採取撤回論文或改正等相關措施。若編者或編輯部透過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有重大錯誤,作者有義務立即撤稿、更正論文,或向編者提供有關原文正確性之證據。

 

二、編者義務

1.出版決定權

對完成「同儕評審」之稿件,本刊將依據研究議題本身,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們的重要性決定是否出版。本刊受與版權及抄襲有關之法律原則的限制,並依據期刊編輯委員會之政策、編者或評審人之討論,擁有拒絕或接受稿件之權利。

2.公平競爭

編者需依照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受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族群、國籍與作者的政治信仰作為等影響。

3.機密原則

編者與相關人員不得向個別作者、審查人、編輯顧問與期刊發行者以外的人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

4.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1)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材料為自己研究所用。

(2)同儕評審提供之訊息與構思必須保密,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

(3)當編者可能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研究機構產生競爭、合作或其它關聯等利益衝突時,須自行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編輯委員或助理編輯代為處理。

(4)編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撤銷出版,或表達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5)須確保贊助之增刊(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評審的過程中受到與期刊其他論文相同要求的審查,其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三、審查委員義務

1.審查能力

審查委員若無法評審,或無法於時效內完成審查,必須通知編輯部,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2.保密原則

審查委員審核稿件應謹守不得向編者以外之人透漏或討論審查的文章。

3.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公正且客觀的執行評審工作,並為自己的評審論述提供相關佐證。審查委員不應對被審查文章的作者進行個人批評。

4.來源告知

審查委員需識別出作者未引註的出版品;他人著作之結論、衍生發現、或論點皆應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委員也須提醒編者其審查中的文章與其他已出版文章可能存在的重複性或相似性。

5.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明確同意,審查委員不得將原稿中未發表之資料用於其研究。經由同儕審查所獲得之訊息或想法必須保密,不得用於個人利益。當審查委員認為可能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研究機構產生競爭、合作或其它關聯等利益衝突時,須自行迴避審查委員資格。